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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月忠与上诉人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忠,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忠,男,192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太行东街***号*号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江国伟,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宇,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月忠与上诉人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月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国伟,上诉人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天义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