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霞浦县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龙首路31号。法定代表人彭光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煜,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宇翔,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新城区汇隆新村物业办公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吴世雄,董事长。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霞浦县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以愿与对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88元,减半收取50944元,由原告福建财富今典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代理审判员 陈富强代理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