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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周召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周召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旭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杨龙虎。被告:周召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召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