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举旗与咸阳盛宏重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举旗,咸阳盛宏重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刘举旗申请执行咸阳盛宏重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举旗,男,1987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咸阳盛宏重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秦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月份工资893元、支付双倍工资10493元、节假日加班工资2634.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秦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