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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黄代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黎光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还清所欠货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荔浦县嘉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维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