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月花、郝利兵与被告刘红义、师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月花,郝利兵,刘红义,师海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郝月花,女,194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委托代理人郝利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郝月花之子。原告郝利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被告刘红义,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被告师海叶,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二街村。原告郝月花、郝利兵与被告刘红义、师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月花、郝利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