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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月花、郝利兵与被告刘红义、师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月花,郝利兵,刘红义,师海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郝月花,女,194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委托代理人郝利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郝月花之子。原告郝利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被告刘红义,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索堡村。被告师海叶,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二街村。原告郝月花、郝利兵与被告刘红义、师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月花、郝利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