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博罗县定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罗县定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博罗县罗浮山中逸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7-1号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慧,孙泽平,均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博罗县定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被申请人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浮山朱明洞景区。法定代表人黄燕群,董事长。被申请人博罗县罗浮山中逸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浮山朱明洞景区。法定代表人廖文凯,董事长。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博罗县定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博罗县罗浮山中逸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广东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罗浮山旅游开发总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2460万元。上述债权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债权的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顺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