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蒙阴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蒙阴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联城乡城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陈龙法,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存华,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蒙阴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联城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庞洪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洪光,蒙阴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山东蒙阴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与上诉人蒙阴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2010)临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左玉勇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