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田建军与孙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军,孙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军,男,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孙可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其在2013年4月28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孙可军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