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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灿江与陈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灿江,陈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197号原告吴灿江。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灿江诉被告陈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灿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闯价值23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毛胜利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陈闯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