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刘桂玲、刘玉梅、郭东君、孙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孙洪伟,刘玉梅,刘桂玲,郭东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新亮,男,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孙洪伟,男,汉族,农民。被告刘玉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桂玲,女,汉族,农民。被告郭东君,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刘桂玲、刘玉梅、郭东君、孙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玉梅、刘桂玲、郭东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玉梅、刘桂玲、郭东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