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应元康与徐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元康,徐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763号原告应元康,男,193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应文君。被告徐根龙,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应元康与被告徐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