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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应元康与徐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元康,徐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763号原告应元康,男,193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应文君。被告徐根龙,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应元康与被告徐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