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靖平与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靖平,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594号原告:翁靖平。被告:林瑞福。被告: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肃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靖平与被告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靖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靖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