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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靖平与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靖平,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594号原告:翁靖平。被告:林瑞福。被告: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肃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靖平与被告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靖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靖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