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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9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朱文永与王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945-1号原告朱文永。被告王永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永诉被告王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永超所有的冀F585**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永超所有的冀F585**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