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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邵晓利与程福明、牛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利,程福明,牛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邵晓利。委托代理人王广华。被告程福明。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晓利与被告牛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晓利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晓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