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邵晓利与程福明、牛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利,程福明,牛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邵晓利。委托代理人王广华。被告程福明。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晓利与被告牛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晓利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晓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