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张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黎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3月23日公告向被告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张黎明,现年16周岁,2002年10月24日生育女孩张黎慧,现年10周岁。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黎明及张黎慧由我抚养监护,抚养费由我自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我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滦平县民政局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滦平县火斗山乡长海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黎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07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张黎明、张黎慧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张黎明及张黎慧系原、被告婚生子女,且均未成年。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7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张黎明,现年16周岁,2002年10月24日生育女孩张黎慧,现年10周岁。2007年10月被告黎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滦平县民政局、滦平县火斗山乡长海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明及张黎明、张黎慧户口页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条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黎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已五年有余,依法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婚生子女张黎明、张黎慧由原告张某某抚养、监护,抚养费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相如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子静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准与他人登记结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