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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哲与被告张洪芳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哲,张洪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陈军哲,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孙楼村。委托代理人郑向东,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洪芳,男,成年人,住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中段舒浩嘉园1号楼1单元4楼东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