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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鲍宛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陈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新郑市,而不是原告起诉所称的二七区工人路413号正商蔚蓝港湾23号楼93号,故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