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兵军、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兵军,肖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95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裴琳,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兵军,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建军,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兵军、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90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