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商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强与高升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升星,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升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强。上诉人高升星因与被上诉人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皇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升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升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