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法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刘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某某公司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2013)横民初字第005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偿还借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案款41000元,申请人某某公司于同日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党治国代理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