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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步青与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青,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364号原告周步青。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亚东,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步青诉被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步青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87.5元,退回原告2387.5元。审 判 长  蒲小荣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