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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彦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赵景强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