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23-1号-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23-1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公务员。原告张某乙,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职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已对本院(2012)紫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现该案已立案受理,本案的审理需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世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