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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邵长岭与詹正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6号原告:邵长岭。被告:詹正毅(曾用名:詹政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岭与被告詹正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岭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长岭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长岭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川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