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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媛媛、梁辰乐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泥河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媛媛,梁辰乐,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泥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88-2号申请执行人王媛媛,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辰乐,女,201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泥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利,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媛媛、梁辰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泥河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媛媛、梁辰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中,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婵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