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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海涛、苏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苏列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39号申请人:李海涛,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人:苏列光,男,汉族,199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2013年6月22日,申请人李海涛驾驶无号两轮摩托车在高明大道三洲上良中巴站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海涛、苏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调解一案。现双方在清楚了解、明确知悉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二、甲方损失自负;三、双方申请人完全履行上述确定的义务后,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补偿及赔偿的权利,今后不得再因本次事故再追索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双方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收取。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