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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逻平与罗利华、骆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逻平,罗利华,骆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杨逻平,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建达,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利华,农民。被告:骆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逻平诉被告罗利华、骆绍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利华、骆绍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逻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原告杨逻平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