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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澄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小妹、王岩忠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妹,王岩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新澄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小妹。委托代理人:王亚忠。被申请人:王岩忠。申请人陈小妹申请宣告王亚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小妹提出申请称:申请人陈小妹与被申请人王岩忠系母子关系,因王岩忠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现下落不明已十多年,故请求法院宣告王岩忠死亡。经查,王岩忠,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陈小妹之子。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王岩忠出走前居住在新昌县镜岭镇西坑村石宕长湾。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新昌县镜岭镇西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21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岩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因王岩忠下落不明已有4年以上,其母陈小妹申请宣告其死亡,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且王岩忠经本院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王岩忠仍没有音讯。故申请人宣告王岩忠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岩忠死亡。本案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陈小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永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