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朱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秀,朱传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王玉秀。被告朱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秀与被告朱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秀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传业1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传业1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