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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劳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世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王世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劳初字第10号原告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朱家疃村。法定代表人田世芬,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寿南,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徐学广,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烟台福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    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愉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