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王某1,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神马尼龙化工公司仪表厂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王某2,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以纠纷消除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