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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6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苗春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必拓矿山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书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苗春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春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苗春淼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