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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永志诉滦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志,滦平县人民政府,王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双滦行初字第6号原告周永志。委托代理人吴海,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法定代表人关继高,县长。第三人王彩云。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永志不服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滦国用(2011)第01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永志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永志承担。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周广庆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志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