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连海与史学会、胡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海,史学会,胡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连海,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史学会,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胡玉香,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县。系被告史学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海与被告史学会、胡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祥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候殿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