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