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传合、周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传合,周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378号被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传合,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茂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传合、周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