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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付祥与於家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付祥,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於家好,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付祥与於家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於家好妻子戴正红的存款51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於家好妻子戴正红的存款5100元的冻结。二、划拨戴正红的存款3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