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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木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小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斌。被执行人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村。法定代表人孙东伟,该公司总经理。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吴木商调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结欠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421683.28元,此款由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前给付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余款人民币221683.28元于2013年3月15日前履行。如果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加付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3元。因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苏州惠诚印染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人民币475496.28元,执行费人民币7032元。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及车辆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等登记信息,仅扣划到银行存款6142.84元。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东伟,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嗣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苏州市艾辉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陈 尚执行员  顾 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