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何某某,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相明,男,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相明、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2008年在广东打工时因老乡关系与被告赵某某相识,2011年元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原告因与被告性格不合等原因曾提出分手,但被告软磨硬缠不同意,加之原告亲友劝解,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约定在外打工挣一年钱后再办理结婚酒席。外出后,因被告心胸狭窄,无端猜疑原告与朋友有不正当关系,并电话辱骂原告。原告认为与被告虽相识多年,但并不完全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后亦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一厂的原告,因被告对原告的真心照顾得到了原告的好感,双方自2008年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其后,在双方相处过程中不断增进了解,并于201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谁知原告现在以双方之间的一点小摩擦便提出离婚,实属对婚姻视为儿戏的不成熟心态。在双方相恋期间,被告为了原告家兢兢业业,早出晚归的打工挣钱,并出钱出力完成了原告家房子的部分装修及斜房的修建工作。这么多年,被告打工的收入也基本用于双方开销,被告父亲移民搬迁至铺镇某村,因贫困至今尚未建房。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并希望原告能迷途知返,双方共同努力把家庭建设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2008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并逐步建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3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经济问题暂未举行结婚仪式。其后在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因生活及性格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明、证人徐翠屏、李风云、何发贵、王秀平、李玲英证言与原、被告陈述印证一致部分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2008年相识,在经过一定了解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其后虽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发生,但尚不致感情完全破裂。若双方能正视并改正自身不足,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相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