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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受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詹水潮与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水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受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詹水潮。上诉人詹水潮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绍兴市佛教协会,一审却认定为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的直管公房,是没有依据的。2、上诉人作为讼争寺庙的实际使用人享有对该寺庙的优先购买权,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来看,符合起诉受理条件之一为: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