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鲁建兴,刘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被执行人鲁建兴,男,住栖霞市蛇窝泊镇朱留村被执行人刘翠亭,男,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北庄村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栖执字第236-1、23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翠亭所有的栖城房字第000278**号房产、栖国用(2005)第281662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