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知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鸯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46号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