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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倩与于馥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于馥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陈倩,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馥钧,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