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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艳荣与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荣,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吕艳荣,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闽,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荣诉被告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州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咣桥代理审判员  侯 铠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