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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中国某某集团陕西西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中国某某集团陕西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55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陕西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陕西西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梁某承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