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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丽,刘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申丽,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9010253623),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被告刘洋,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丽与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丽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丽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