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施鲁旦、厉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施鲁旦,厉水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6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负责人:陈军。委托代理人:沈朝青。被告:施鲁旦。被告:厉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诉被告施鲁旦、厉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