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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闫某某,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爱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