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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洪天与黄志文、崔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洪天,黄志文,崔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陶洪天,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孙玉亭,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文,男,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崔巧云,女,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陶洪天诉被告黄志文、崔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现金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志文、崔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洪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洪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洪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阿晶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锐   来自: